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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同时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写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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