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第十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不得零售。第十六条: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第十七条:《购用证明》申请范围:(1)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2)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3)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4)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5)经农业都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用于药品生产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用证明》。第二十条:《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豁免办理《购用证明》:(1)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2)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持麻醉药品调拨单购买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单次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的;(3)按规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标准品、对照品的;(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