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但,跨法犯罪如带连续、继续性的在均认为犯罪的情况下从新)甲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多次自97年1月至98年6月间,多次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计20余万元,用于注册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从帐目上发现应收货款与实收货款不一致,追问货款去向时,甲某交待了将多笔货款用于注册公司的事实。
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其中特别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谓“跨法”是指犯罪行为由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连续或者持续到97年9月30日以后。最典型的是綦江彩虹桥垮踏案,桥是97年9月30日前建立起来的,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已经发生了,但桥的垮踏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后,结果适用的是新法,新法处理玩忽职守、渎职比旧法重许多许多。最高检有个司法解释说,跨法的犯罪行为,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为重也不例外。
在案例中发现时间的要注意四个问题,即追诉时效、责任年龄、累犯、刑法的溯及力。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问题,即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挪用还是贪污侵占,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很常见,截留货款,不交,但账是销不掉的,对账能够查出来,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认为账是挂在那儿的,所以性质认为是挪用。还有个麻烦的问题是是属于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这个直接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新刑法,不论是贪污还是挪用主体的范围相当广,包括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收取货款这种人也认为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算作贪污或挪用的主体,所以适用新法定性为挪用。如果适用旧法,大家可能知道。
94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规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不论公司、企业的性质)中的人,只要不具有干部的身份一律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定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因此涉及对这样一个业务员,按照旧法仅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属于挪用公款的主体,应定挪用资金罪,如果按照新法,业务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定挪用公款罪。在这里新旧法的规定有冲突,如何适用按照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应适用旧法,定挪用资金罪,这样定一般来说是没有错的。
但更为复杂的是它是跨法犯罪,因为他从97年1月到98年6月连续多次,最后累计20多万,注册了一个公司,显而易见因为带有连续性的特点,这就涉及最高检的批复,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不过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当然重)。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这似乎与从旧兼从轻相矛盾,不过这是司法具体适用问题,不能将多次犯罪一分为二,前3次定挪用资金罪,后3次定挪用公款罪,非常麻烦,因此,司法上对从旧兼从轻作了一些变通。这一类的情况还适用于走私、贩卖毒品、假币罪,今天卖一点,明天卖一点,带有持续性。对于持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只要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但注意毕竟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不利,司法上的解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此在量刑是酌情给予宽大,这样既方便了司法操作又照顾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避免事后法加重被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