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26条的规定,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②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③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④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⑤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⑥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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