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一题库 / 法制史题库
[单选] 南宋孝宗时期,张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张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张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
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选项A错误,这种情况下应当称为“立继”,而不是“命继”。选项B的错误在于,虽然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但依据法律,她仍然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选项D的错误在于,作为继子,在南宋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本题的情况下,他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选项C是正确的。
佳题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