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由于合伙企业开办在先,结婚在后,因此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但该财产用于合伙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根据此条第1项的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此条第2~4项的规定,C选项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同意甲退伙或者退还其财产份额。即使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入伙又不作同意购买或者退伙选择的情况下,解释推定的是视为同意转让,取得合伙人资格,但也不是必须购买其财产份额。故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选项D说法无法律根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