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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选举权
《选举法》第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精神上的实际情况而暂不行使。但要注意,精神病人没有提到享有被选举权的问题。选项BCD的内容完全符合法律的立法原意,故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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