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二题库 / 司法卷二题库
[多选]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水泥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王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l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案情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第l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而成了被处罚的相对人,与行政处罚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在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不能被追加为共同原告,而只能作第三人,所以A选项不当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选项不应选。
B选项里的丙虽然参与了违法活动,但是没有被处罚,所以,他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够紧密,而该厂厂长不是作为受害人出现的,所以,只能是工厂作为第三人,该厂厂长不可。依题意,B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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