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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甲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8.5万元,加工费10万元,加工劳务匹配的增值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其匹配的消费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缴消费税,则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时的入账成本为()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甲公司应缴消费税的计税价=(38.5+10)÷(1-15%)=57.06(万元);甲公司应缴消费税=57.06×15%=8.559(万元);甲公司收回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38.5+10+8.559=57.059(万元)。
【该题针对“加工方式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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