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A唐朝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受财枉法(接受当事人的财而枉法处断的行为)、受财不枉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的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职务犯罪,必须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窃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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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唐朝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受财枉法(接受当事人的财而枉法处断的行为)、受财不枉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的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职务犯罪,必须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窃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