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二题库 / 司法卷二题库
[单选] 天南市莲湖区法院在审理潘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一案时,被告人潘某指控称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茬质证过程中,为证明侦查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则该录音录像应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以录音、录像、电影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统称为“视听资料”。
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目的是用来证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属于视听资料。
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来证明侦查的案件事实,则属于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的客观记录,在证据种类上应当划归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由此可见,判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还要结合其证明对象综合确定,而不是仅依据其载体或者外在表现形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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