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题库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题库
[不定项选择]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的理由包括()。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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