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两种情况: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外国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2)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必须是生效判决或裁定。
(3)我国法院要根据我国与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这只是一种形式审查。很多双边协定还要求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且不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或已经终结的诉讼冲突。然后作出裁定:外国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也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给执行令。
(4)如该外国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无互惠关系,则我国对该判决不予以承认与执行。但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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