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二题库 / 司法卷一题库
[单选]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11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付款交单是托收的一种,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A项错误,因为后来甲乙双方同意将付款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题中乙公司行为已经表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故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另外,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乙公司,且当乙公司提供付款的充分保证后,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B、D两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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