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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甲化妆品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万元、增值税税款18.7万元,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香水,支付加工费不含税金额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全部收回,收回之后80%在当月对外销售,收到不含税销售款280万元,20%留存仓库。主管税务机关2月对甲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税务机关做出的以下决定中,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要责令委托方补缴税款,并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所以当期对外销售部分和留存部分计税依据不同,甲应当补缴消费税=280×30%+(110+30)÷(1-30%)×20%×30%=84+12=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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