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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案例分析题] 从8月12日到8月21日,在京、津、杭、深四个城市里,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二○○二”式机动车牌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短短的十天中,人们从最初的兴奋、好奇、肯定中,慢慢咂过味来,直至最后理性的思考占了上风:“个性化”也应该有“法度”!8月21日,新车牌被暂停发放。四城市交管部门发放“个性化”车牌依据的是《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85号),无疑问题就出在这个依据上。按照这一“通知”,纪念日、姓名、公司名称等都有可能“化”为新车车牌号。于是,被称为最具“创意”的号码,如“USA•911”、“FBI•001”、“IBM•001”、“SEX•001”、“CHN•001”等相继出炉,车主们在享受个性张扬带来的巨大精神满足的同时,这一“通知”也开始接受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的拷问。依照行政法有关理论,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制定,既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法规、规章相抵触。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关于注册车牌的法律规定,但问题就出在,“通知”对现行法律条文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却忽略了法律中所体现出的法律原则与理念。如,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了严格规范,如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等等。在个性化车牌政策的整个酝酿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媒体报道过政策制定者为此召开过听证会。政策叫停之前,并没有任何征兆,车管部门甚至还在叫停几天前通过媒体向人们保证,数分钟之内就可以制作一个车牌,车主们大可不必扎堆儿办照。而叫停之后,相关部门也没有随之给出正式的解释,一纸公告“系统故障”,任凭广大群众云山雾罩。而作为政策的相关者,群众本来是有知情权的。更何况,承诺无法兑现也会影响政府部门的诚信形象。一项政策的推出应当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其酝酿、实施、废止都应当有一个科学论证的前提,否则,其可行性在理论上就会遭受怀疑,在实践中很可能遭受否定。上述材料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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