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4)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6)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故选项ABC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规定,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故选项D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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