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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幢写字楼,已知为开发该写字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180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200万元,销售费用780万元,管理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650万元(其中含利息费用300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将总建筑面积的1/3对外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将总建筑面积的1/3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剩余1/3的建筑面积企业留作自己使用。已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该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1)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800×1/3=600(万元);
(2)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200×1/3=400(万元);
(3)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600+400)×10%=100(万元);
(4)可以扣除的相关税金=3000×5%×(1+7%+3%)=165(万元);
(5)其他扣除项目金额=(600+400)×20%=200(万元);
(6)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600+400+100+165+200=1465(万元);
(7)增值额=3000-1465=1535(万元);
(8)增值率=1535÷1465×100%=104.78%,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9)该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1535×50%-1465×15%=54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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