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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假设吴某在向原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即到某私营企业乙工作,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企业无权要求乙企业赔偿下列哪些损失?

A . 原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缴纳的6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 . 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 . 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原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 . 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原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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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失仅仅指的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故D选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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