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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甲公司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商品房100套。但这块土地位于郊区,交通不便,为解决出入不便问题,甲遂与毗邻房地产开发商乙书面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其通行,甲支付给乙20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将100套住宅分别出售给100个业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 甲和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有效的物权关系
B .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按照各自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例享有通过乙土地的权利
C . 购买房屋的每个业主即享有独立的通过乙土地的权利
D . 如果乙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购买甲房屋的业主即可继续向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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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即地役权随着地役权合同的订立而产生,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但还是存在地役权的法律关系,因此,A项错误,因为此时只要地役权合同订立,即产生合同和物权,只不过这个物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而已;其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需役地的部分转让,各个受让人都是取得完整的地役权,而不是分散的,因此,B项也是错误的;
地役权具有附随性,即需役地的转让,受让人自动获得地役权,即地役权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因此,C项是正确的。
在初学者中间经常存在一个常见的误解,认为地役权合同没有登记,所以,受让人是不能享有地役权的。事实上,地役权的登记只是为了保护供役地的受让人。
因此,在不存在供役地转让的情况下,即使地役权没有登记,也不影响需役地受让人的权利。D项的错误就属于这一种,因为地役权没有登记,故供役地人的受让人是不受地役权法律关系的约束的,即物权法所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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