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根绝《纽约公约》第5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可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的;
(2)违背正当程序,被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未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由于其他因未能有申辩机会的;
(3)仲裁庭越权裁决的,如未越权裁决部分可分割出来,则该部分仍应被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未作约定时违背仲裁地法律的;
(5)无效裁决:裁决尚未产生约束力或已被做出国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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