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 / 企业法学(专科)
正确率:100%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A.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就债务问题起诉甲,并在胜诉后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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