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体育课受伤谁负责?
2016年的一天上午,上海某中学的体育锻炼课上,初三年级的几名男同学在打篮球。其间,同班同学谢某等挡在了李某面前,谢某上栏过程中撞上李某。经诊断,李某为左锁骨骨折,动了手术,李某一家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事后,李某的父母与学校、谢某的父母协商,但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李某在父母的监护下将学校及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谢某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管理过错责任,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16万余元,学校与谢某三七分摊。
原告认为,谢某采用将原告撞倒的违规方式带球上栏,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谢某父母作为谢某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打篮球前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及风险告知,事发时体育老师也不在现场,学校负有管理过错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谢某一家称,李某是在学校体锻课上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教育机构责任。谢某父母愿意根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但关于赔偿费用,谢某父母认为应扣除少儿住院基金、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支付部分及零星报销部分;伤残赔偿金及相应伤残鉴定费,由于前后鉴定不一且事后鉴定构不成伤残,谢某父母不予认可。
被告中学辩称,原告受伤是意外事故,原、被告各方均无过错。活动前体育老师进行了安全告知和热身运动,体活课地点比较分散,发生事故时体育老师实际上在现场。事故发生后,班主任立即将原告送到医院并及时通知家长。因此原告主张学校的管理过错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谢某存在故意侵害行为或超出篮球运动正常对抗范围的过错行为,因此对于原告的人身伤害,谢某一方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谢某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
原、被告均是10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开展正常体锻课教学活动,对于学生在瞬时发生的对抗运动伤害难以防范及避免。事发时班级学生是分组活动,因此当值体育老师不在原告打篮球现场属正常,不能证明老师没有尽到相应救助义务。经综合审查,法院认为难以认定被告学校在本案中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责任之过错。综上,最终费用法院认定为3.6万余元,谢某方分担一半损失,共计赔偿1.8万余元。
根据材料回答:
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学校在本案中的过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