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教育法学
题型描述: 案例分析
高中生被老师处罚后跳楼 法院判学校赔63万
2013年8月19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县某高中上第四节英语课时,即将升入高三的王某和同桌玩牌,被高三年级主任张某巡视时发现,二人向英语老师和张某某进行了道歉。下午第四节,张某上数学课时,罚二人站在教室门口,下课后,王某跳楼身亡。
王某的父母将平谷某高中告上法庭,庭审时,其父母认为,张某某对小王辱骂、体罚、停课,严重伤害了小王,是导致其跳楼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教学楼二层厕所没有安装防护措施,是导致小王跳楼死亡的又一原因。而且,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在暑假给学生补课,存在过错。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06万元。
被告辩称,老师并没有对小王进行辱骂和体罚。补课是经过平谷区教委同意,原则是学生自愿,也没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无偿为学生补课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注重批评教育,但是张某某在小王做过道歉的情况下还坚持停课的决定,处理方式简单生硬,属于以罚代教,与学校教书育人的职责相悖。
而且被告高三年级班主任未注重对小王的批评教育,作出停课决定将学校的教育职责转移给家长,教育理念存在偏颇。其让家长将小王领回家客观上也造成了小王思想上的较大波动.
事发时小王未满18岁,心智尚不成熟,控制自己情绪和行为的能力均未达到成年人水平,又面临升入高三的学习压力和思想压力,心理脆弱,被告老师未考虑其心理特点和心理承受能力,教育管理失当客观上造成了小王的跳楼,故张某某老师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3万元人民币。
根据材料回答:
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年级主任张某对王某的死有责任吗?为什么?
学校应如何加强对学生的挫折教育?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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