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教 / 税收筹划
"案情: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比较多,是各地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问题之一。如2003年5月的一天,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个举报,说某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发票。
当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某服装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所举报的业务的确存在问题:发票开出方与货款接受方不一致,认定该经济业务为代开发票行为(或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当稽查人员对该业务作进一步了解时才知道:原来一个在常州市某百货商场从事纽扣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该服装厂谈妥服装辅料——纽扣的供应业务。当服装厂的王经理要求提供能够抵扣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李某满口应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李某根据服装厂的要求,从天津购进价值38 587.50元(不含税)的纽扣时,就要求天津某商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到该服装厂。购货款由个体户当场付现金,回来后再与服装厂结算。
从经营过程上看,服装厂的王经理向个体户李某购买纽扣,李某根据王经理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购进纽扣,再将纽扣销售给服装厂王经理。
税务机关认为:服装厂将货款支付给个体户李某,并向其购买纽扣,应取得李某开具的发票。而本案李某并未开具发票,而是将天津某商场的发票提供给服装厂,因此,李某的问题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服装厂的问题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按规定,服装厂取得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6 559.88元不予抵扣,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的行为罚款10 000元。
类似的案例可以在任何一个国税的税务稽查部门都比较容易地找到。分析该案例,对我们从事税收策划不无帮助。而实际操作上,显然是个体户李某为服装厂代购纽扣。李某与服装厂的业务实际上是一代购行为,遗憾的是他们缺乏相关的手续,从而使代购行为变成经销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怎样做才能免于受罚呢?"
当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某服装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所举报的业务的确存在问题:发票开出方与货款接受方不一致,认定该经济业务为代开发票行为(或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当稽查人员对该业务作进一步了解时才知道:原来一个在常州市某百货商场从事纽扣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该服装厂谈妥服装辅料——纽扣的供应业务。当服装厂的王经理要求提供能够抵扣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李某满口应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李某根据服装厂的要求,从天津购进价值38 587.50元(不含税)的纽扣时,就要求天津某商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到该服装厂。购货款由个体户当场付现金,回来后再与服装厂结算。
从经营过程上看,服装厂的王经理向个体户李某购买纽扣,李某根据王经理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购进纽扣,再将纽扣销售给服装厂王经理。
税务机关认为:服装厂将货款支付给个体户李某,并向其购买纽扣,应取得李某开具的发票。而本案李某并未开具发票,而是将天津某商场的发票提供给服装厂,因此,李某的问题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服装厂的问题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按规定,服装厂取得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6 559.88元不予抵扣,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的行为罚款10 000元。
类似的案例可以在任何一个国税的税务稽查部门都比较容易地找到。分析该案例,对我们从事税收策划不无帮助。而实际操作上,显然是个体户李某为服装厂代购纽扣。李某与服装厂的业务实际上是一代购行为,遗憾的是他们缺乏相关的手续,从而使代购行为变成经销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怎样做才能免于受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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