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婚姻家庭法学
题型描述: 案例分析
贾某系作家,与妻子结婚10年,现起诉离婚。贾妻同意离婚,但主张分割以下财产:1、贾某新作一部,已经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但尚未取得报酬。2、贾某婚前父亲去世,留有遗产若干,婚后不久兄弟析产,贾某取得房屋一套,登记在贾某名下。3、两人结婚时贾某单位分配公房一套,婚后房改时以家中积蓄购买了产权,登记在贾某名下,经查,两人之间无财产协议。请问:贾妻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阐述理由。
本案中除贾某继承父亲遗产而取得的房屋外,其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贾某新作虽然未取得稿酬,但他已经和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这属于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贾某因结婚而取得公房承租权,后来又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故该房屋在性质上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贾某继承父亲的房屋一套,虽然析产时间是在婚后,但继承房屋时间是发生在婚前,故在性质上应属于贾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贾妻不得主张分割。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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