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 刑事诉讼法学
赵某、钱某合伙诈骗李某人民币2万元,某县公安局甲、乙、 丙、丁四名侦查员共同办理本案。其中( )应当回避。
A、甲,是赵某的父亲
B、乙,是李某的哥哥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接受钱某父亲的宴请和2条香烟。
A、甲,是赵某的父亲
B、乙,是李某的哥哥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接受钱某父亲的宴请和2条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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