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民法总论
题型描述: 问答题
王某等人承包了某市检察院部分工程项目,某实业公司系该工程所需水泥的供应商,张某负责对该水泥的销售管理。之后,因货款未结清,张某即进行催收,王某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张某在检察院工地的水泥款。后在未和张某商量的情形下,单方在欠条上加上“此欠条需经实业公司全体股东签字有效”的语句。后张某以王某逾期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剩余货款。王某辩称:双方在欠条上的附条件条款未成就,不应履行货款支付义务。请回答:王某能否以欠条附条件为由,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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