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 / 公司法律实务
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该( )
A.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C. 丙从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D.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A.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C. 丙从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D.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