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教 / 商业文化
唐初规定:凡是均田人户,每丁每年除要向国家交租外,还要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以代役。此规定有利于()
A.商品经济的发展
B.官营手工业的发展
C.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D.家庭手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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