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国际私法
2000年10月,美国A公民参加了由中国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中国一月游。A公民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国际旅游服务合同规定旅行社必须保障游客在旅游时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的要求。10月15日,当A公民随旅游团游览中国某风景区时,因风景区内的设施出了故障,致使原告右腿受伤。故事发生后,旅行社将A公民送入某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腿骨折,复位后以石膏固定。当时,旅行社工作人员建议A公民住院治疗,但A公民表示不愿住院,而愿随团活动。在医生同意下,旅行社为期准备了轮椅,A公民继续随团游览观光,途中未感不适。旅行社为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及营养费。2000年11月,A公民回国。回国后,经美国医生检查,认为A公民在中国所受的治疗不妥,应重新手术。A公民因此卧床2个月,并花去8000美元的医疗费。身体复员后,A公民于2001年5月在中国某法院对中国某国际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8000美元,因停工而减少的收入1万美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美元。(1)中国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若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应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此案?为什么?(3)如果A公民在我国法院以风景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4)如果A公民在我国法院以风景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应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