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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于2019年10月7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此后与保险公司就该车辆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使用性质一栏,张明注明是非营业。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
A. 不应理赔。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义务人怠于通知的,对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B. 不应理赔。张明仅是为自己投保,应由张明朋友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而不是与张明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理赔。
C. 应当理赔。张明投保的是火灾保险,与是否运营滴滴业务没有关系,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义务。
D. 应当理赔。张明仅是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并无违法违规,没有增加任何危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义务。
A. 不应理赔。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义务人怠于通知的,对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B. 不应理赔。张明仅是为自己投保,应由张明朋友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而不是与张明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理赔。
C. 应当理赔。张明投保的是火灾保险,与是否运营滴滴业务没有关系,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义务。
D. 应当理赔。张明仅是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并无违法违规,没有增加任何危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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