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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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陈女士为夫妻,拥有A、B两套住房。2005年3月,李先生未与陈女士商量,擅自将A房租给了刘先生,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事后,李先生将此事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未表态。2006年8月,房地产价格大涨,李、陈决定将A房卖掉,遂与幸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将该房已出租的情况告知辛女士。随后,李、陈以A房已出卖为由要求刘先生尽快搬走,刘先生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未到。而李、陈认为,该租赁合同一是未经陈女士签名同意,二是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故无效。以后,辛女士也持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搬离A房,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已到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遭到刘先生拒绝后,辛女士要求李、陈退款并赔偿损失。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陈与辛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刘先生不搬走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辛女士能否要求刘先生搬走,为什么?
(5)辛女士对李、陈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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