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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题]

20041123,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0412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200412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4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9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10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


问题:


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3分)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2分)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在哪种情况下,泰丰公司才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分)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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