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经济法实务
题型描述: 案例分析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公司设立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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