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教 / 税收筹划
约翰是美国某公司的高级顾问,由于工作的需要,他于2009 年6 月20 日被派往公司在北京投资的一家合资企业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美国总公司每月支付给约翰折合人民币50 000 元的工资收入(暂不考虑已纳税款扣税情况),中方企业同时付给其月工资9 000 元。2009 年10 月,约翰又临时到英国的一家分公司工作10 天,取得英国公司支付的工资收入折合人民币6 000 元,然后回到北京合资企业继续工作,在其离境期间,中美双方照旧支付工资。根据资料,计算约翰2009 年9 月和10月在中国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与美国有签订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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