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经济法实务
题型描述: 案例分析
中兴公司与天马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兴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中兴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天马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天马服装厂由于提供加工辅料的A公司违约,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中兴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价值55万元)做抵押向B公司借款35万元,双方还约定如中兴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B公司所有。中兴公司认为,办理抵押登记太麻烦,经B公司同意,双方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后末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后,中兴公司又以这辆宝马车做质押,向C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及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C公司董事长李莱开着质押的宝马车与他人相撞,汽车受损被送到D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3万元。汽车修好后,李某拿着3万元去提车。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李某把C公司以前的欠款2万元还清,李某不愿归还,于是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向李某交车。
那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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