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教 / 环境法学
6[分析题]
6[分析题]
1997年,某市一化工公司将在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某市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处置,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1999年3月,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这批废料,并决定由时任分管副局长的李某具体负责此事。经时任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主任朱某推荐,朱某的两位朋友刘某和杨某可以处理这批废料。于是李某便提议先给197桶废料做个化验以弄清废料的化学成分再行处理。不久李某便收到了一份没盖公章的“某市化学研究所检验报告单”,上面写着送检样品只含铁、锌等物质,无毒无害。这时李某已意识到此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未明确指出,仅委婉提出化验单上需要加盖公章。
1999年3月底,朱某告诉李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李某此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便同意将这批废料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刘、杨二人遂将其中80余桶化学废料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倾倒完毕后恰逢天降暴雨,废料顺地势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龙阳湖,导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村民鱼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问:
(1)本案中刘、杨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本案中原洪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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