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 / 婚姻家庭法学
正确率:100%
汤万仁与刘小飞原为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汤强(后改为刘强)。由于汤常年出外打工,刘强一直与刘小飞的母亲刘玉梅生活。1995年3月,汤万仁与刘小飞协议离婚。双方商订刘强与刘玉梅共同生活。同年8月,刘小飞与徐大刚结婚,刘强仍与刘玉梅共同生活,刘小飞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刘小飞死亡。汤万仁与徐大刚都不愿承担抚养刘强的责任。1999年4月6日,汤万仁与刘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强的收养关系。10日后,刘玉梅认为汤
A.
因为刘玉梅不是收养关系的当事人
B.
汤万仁与刘小飞离婚后,汤万仁与刘强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C.
徐大刚对刘强没有抚养义务
D.
汤万仁无权与刘玉梅协商解除与刘强的收养关系
A.
因为刘玉梅不是收养关系的当事人
B.
汤万仁与刘小飞离婚后,汤万仁与刘强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C.
徐大刚对刘强没有抚养义务
D.
汤万仁无权与刘玉梅协商解除与刘强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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