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民法学(专)
题型描述: 案例分析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 ,遂向朋友1张某借款三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 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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