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教 / 税收筹划
"2009 年11 月,某明星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中规定,该明星在2009 年12 月到2010 年12 月期间为甲企业提供形象代言劳务,每年亲自参加企业安排的四次(每季度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并且允许企业利用该明星的姓名、肖像。甲企业分两次支付代言费用,每次支付100 万元(不含税),合同总金额为200 万元由甲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 由于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划分各种所得所占的比重,因此应当统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1000000-7000)*(1-20%)]/[1-40%*(1-20%)]=1168235.29元一年中甲企业累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 168 235.29×40%-7000 )×2=920 588.23 (元) 请对该项合同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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