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继续教育 / 民法学
题型描述: 案例分析
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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